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为加强票据管理、严格财务审核报销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经过电子签名认证、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合法的电子发票可以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2.取得电子发票后,持票人应及时查询验证电子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报销时需携带电子发票及发票查询结果的打印件,并在电子发票及发票查询结果打印件上签名确认。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的电子发票应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查询打印、其他地区电子发票登录所属地国税网站进行查询打印。
财务处对金额在10000元(含)以上的电子发票,按要求建立台账,对发票号码等信息逐张进行登记备查。
3.电子发票对应的付款方式原则上为以下几种:支票、汇款、公务卡。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子发票进行报销,也不得使用复印或者重复打印的电子发票进行重复报销。对不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财务处有权拒收。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5.电子发票报销中的其他未尽事宜见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报销管理的通知》等要求。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