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医保中心关于2015年学生公费医疗医药费报销的相关通知要求,现将学生医药费报销事宜通知如下:
1.2015年12月以前发生的医药费,报销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
2.2015年12月当月发生的医药费,报销截止日期为2016年1月14日。2016年1月14日以后北京市医保中心将不再受理2015年度的公费医疗费用。
3.寒假期间发生的医药费(包括门诊费和住院费),2016年3月17日以前务必按规定时间审核报销,逾期北京市医保中心将不再受理。
特此通知。
财务处 后勤集团
2015年12月2日